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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贿赂之门何时关上?

发布时间:2010-11-08

文/ 特约记者 董艳军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

 

新“贿赂门”的主角

  今年,层出不穷的跨国公司“贿赂门”主角又换了一个,戴姆勒公司成为了这个耻辱榜单上的新成员。3月24日,美国司法部向华盛顿递交了一份关于德国汽车商戴姆勒向中国公司行贿的材料。报告称,中石化和中石油是涉嫌收受贿赂的中国公司。 

  报告详细揭露了戴姆勒中国公司为中石油旗下公司某领导的孩子解决赴德学习的签证,并将其安插在戴姆勒总部实习。戴姆勒中国公司支付共计417.4万欧元作为庞大的一笔回扣。通过这些回扣,戴姆勒在中国市场赢得了1.12亿欧元的生意。 

  包含中国在内,报告还指出戴姆勒在近十年里曾向克罗地亚、埃及、希腊、匈牙利、印度尼西亚、伊拉克、科特迪瓦、拉脱维亚、尼日利亚、俄罗斯、塞尔维亚和黑山、泰国、土耳其、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越南等至少22国政府行贿数亿美元。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禁止在美国证交所上市的跨国公司贿赂外国官员。戴姆勒在1993年起,就已经在美国上市,而且戴姆勒是通过美国公司向中国官员行贿,所以美国司法部有权管理。根据美国“海外贪污行为法案”(FCPA法案)规定,“国有企业”的官员一样被认定为是“政府”官员,而戴姆勒及其子公司行贿的中石油、中石化等公司均为中国国有企业,符合FCPA法案的法理范围。 

  戴姆勒宣布,如果案件能够得到和解,该公司愿意支付1.85亿美元的罚款。其中支付美国司法部9360万美元,剩下的则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戴姆勒设在德国和俄罗斯的子公司已经俯首认罪,总公司和中国分部则免于起诉。

 

经年不息的“堕落”

  跨国公司的“堕落”早已不是新闻了。2009年8月,美国司法部披露,美国控制组件公司(以下简称CCI)从2003年到2007年在三十多个国家行贿约236次,由此获利约4650万美元。CCI相关人员在给这些受贿人支付款项时,采取了现金、银行转账、回扣、学费、旅游等多种方式。大多数的行贿手段是回扣,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行贿名单中涉及多家中国大型央企。作为一家从事调节阀设计及生产的跨国公司,CCI为电力行业、核工业、石化天然气行业等提供产品。在中国市场,该公司的市场份额超过70%。

  2006年11月,因涉嫌贿取海外电信合同,德国司法部对西门子进行了突击搜查,涉及超过10亿欧元的全球最大金额的商业行贿丑闻随即爆发。随着调查的深入,发现所牵涉的部门越来越多,从当初的通信扩展到电力、医疗技术等多个部门。西门子在德国、意大利、美国、俄罗斯、中国等多国的公司都卷入丑闻的漩涡中。西门子在过去数十年里,先后通过设立境外秘密账户从事交易,换取各国多项工程订单,涉及旗下通信、医疗、电力、火车制造等多个部门。丑闻曝光后,西门子核心高层陆续受牵连,包括西门子当时的监事会主席冯必乐及首席执行官柯菲德相继主动辞职,更有一高管被拘捕并认罪。

  根据美国司法部于2005年5月20日提供的报告,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DPC在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诱使这些医院购买其产品,结果赚取了200万美元。这家美资企业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违反本国《反海外腐败法》为由,处以479万美元的巨额罚金,同时也严厉处罚所有当事人。

  2007年12月,美国证监会发布了一份法庭和解文件,该文件显示了朗讯贿赂门的细节。从2000年到2003年,朗讯邀请约1000名中国国有电信公司官员赴美国或其他地方旅行,为此花费超过1000万美元。许多旅行中,中国企业官员们在美国只花很少甚至不花时间去参观朗讯工厂,相反,他们在各个旅游点如夏威夷、拉斯维加斯、大峡谷、尼亚加拉大瀑布、迪斯尼世界、环球影城和纽约游玩。朗讯为约315宗此类旅行承担费用,超过160起旅行被计入朗讯的“工厂参观项”,尽管客户在旅行过程中根本没有参观哪怕是一间朗讯工厂。

 

中国=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乐土?

  事实上,商业贿赂在全世界并不罕见。为了在商场上占据一席之地,采取不法手段的事例比比皆是。但是在近年来,欧美等发达国家国内的企业贿赂正在呈现减少的趋势,而商业贿赂的主战场正向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转移。为何中国会成为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乐土呢?

  首先是巨额利润的诱惑。中国市场的巨大利润是跨国公司堕落的诱因。以电信业为例,中国电信市场占全球电信市场的10%到15%,其他行业也拥有广阔的市场,对于像朗讯这样的企业来说,中国是它所不愿放弃的市场。而中国市场中特殊的企业结构,即几大国有巨头垄断了通信终端供应市场,则给予了如朗讯这样的跨国公司以可乘之机。

  “潜规则”。中国强调人际关系,在经济交往中非常重视关系网。跨国公司为了应对中国市场的竞争,在其本土化战略的实施中不断地适应中国的商业土壤,由此而深谙关系纵横之道。由于本土文化的强大与根深蒂固,新的西方商业规则并不能在短期内取得市场话语权,盛行于中国商业领域的依然是旧习俗或者恶俗:经常是人脉关系决定着企业的生存,请客送礼左右着竞争者的命运。而面对这样的商业生态,善于经营市场的跨国公司难免不能不“入乡随俗”。据美国商业局的一项研究指出,从1995到1996年间,美国企业因为没有采取贿赂行为而损失了超过100个国外合同,价值约450亿美元,它们会被其他国家从事贿赂的企业抢走。为了避免遗憾在自己身上再现,跨国公司们抛弃原有的道德操守就成了家常便饭。

  国内监管不到位以及反商业贿赂的法规不完善,为跨国公司进行商业贿赂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方面,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缺陷。国内现行的相关法律虽然对一些具体的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但分散而非专门详细的界定、受贿主体的范围局限,以及缺乏海外反腐败的相关规定等方面的缺陷,使得这些法律仍然代替不了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另一方面,相关部门监督不严,更使得这个腐败领域成为“真空”状态。加之跨国公司隐蔽的行贿方式给司法机关追踪增加了重重困难。

 

国外的启示

  商业贿赂是有经济成本的,不仅仅只是制造了几个贪官,而是将对中国苦心经营的市场给予沉重的打击。跨国公司在进行商业贿赂之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力将大幅缩水,最终将对市场构成很大程度的扰乱。在我国,跨国公司的竞争对手主要是我国的民族企业。跨国公司通过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以贿赂手段在我国获得更多的便利和优惠,这样会对民族企业的发展形成巨大的打压,即使民族企业在产品有竞争力的情况下,也会被挤出市场。通过商业贿赂,资源不合理地流向了跨国公司,极有可能导致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逐步丧失。

  完善的法律是国外打击商业贿赂的利器。在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外,还有《德国刑法典》和《反腐败法》等。德国对特殊行业可能发生的商业贿赂作了专门规定,比如为了规避医药公司向医生行贿,德国医学科学专业协会、联邦药物生产商协会等12个相关协会制定了《企业同医疗机构合作的刑事评估要点》。医生一旦被发观收受贿赂,就会被开除。在美国,1890年就颁布了《反垄断法》,1977年通过了《反海外腐败法》。1977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通过了《打击贿赂国际商务活动中外国官员行为公约》。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际反贿赂与公平竞争法》,修订了《反海外腐败法》。在日本,行贿受贿罪是严打的对象。1976年2月6日,“日本洛克希德贿赂案”败露,日本前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在1972年访美期间,曾利用职权接受了洛克希德公司5亿日元的贿赂,作为交换条件,日本购进了该公司一大批飞机。田中角荣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追缴罚金5亿日元。此案当年即震惊了日、美两国朝野内外,审判从1977年开庭到1983年宣判历时六年。

  多样的监督是抑制商业贿赂所必须的做法。在德国,接受多层监督是他们公务员制度的最大特点。德国的审计机构分联邦、州和市三级,审计工作可以随时进行。在瑞典,1809年就设立了议会监察专员,首创了专门的监察官制度。瑞典的监察官可以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独立行动。瑞典除了常规的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构外,还专门成立了国家反腐败办和经济犯罪署。在美国,贿赂行为大都遭到无情曝光,比如,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一家美国农场向克林顿政府农业部的一位部长级官员的女儿提供了上学的“奖学金”,并邀请该官员游玩。这件事情被曝光后,该官员不得不引咎辞职。

  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处于一个初级的阶段,各项制度发展并不完善。从信息的角度来看,商业贿赂导致了竞争者之间的信息不平衡,最终也会导致结果的不公平。一个不公平的市场不是你我所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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